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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明代社会民众法文化的认知状况

第三节明代社会民众法文化的认知状况

法文化考察,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考察法社会状况———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对司法制度的了解情况、对自身涉及司法时的言行和权利救济方式,以及对待重大冤假错案的社会舆情,等等。

从“三言二拍”中,我们可以通过相对写实的小说故事情节,来了解明代民众的法文化意识与法社会状况。

一、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

从“三言二拍”小说中,可以看出明代社会普通民众对律例法条的了解状况。这得益于明太祖朱元璋对律法宣讲的重视。《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之“讲读律令”款就明文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不仅“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而且普遍百姓如果知晓法律,可以得到优待,“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明太祖的这一政策法令,极大地促进了官吏对法律的重视,同时,也提高了民间百姓知法、守法、信法的意识。

《警世通言》第十五卷《金令史美婢酬秀童》中,提到一些阴捕为得好处而拘捕秀童并刑讯逼供。小说提及“秀童其实不曾做贼,被阴捕如法吊拷,秀童疼痛难忍,咬牙切齿,只是不招。原来大明律一款,捕盗不许私刑吊拷。若审出真盗,解官有功。倘若不肯招认,放了去时,明日被他告官,说诬陷平民,罪当反坐”。众捕盗见秀童不招,心下也着了忙。

《醒世恒言》卷十五《赫大卿遗恨鸳鸯绦》,小说描写的是明朝正德年间江西临江府新淦县,一个监生叫赫大卿,到尼庵游历而与尼姑静真成就奸情,后病重死在庵内。而尼姑静真也知事态之严重,对徒弟空照说:“你我出家之人,私藏男子,已犯明条。况又弄得淹淹欲死,他浑家到此,怎肯干休!

必然伸张起来”,“怕他家盘问出来,告到官司,败坏庵院”,“这尸首无处出脱,被地方晓得,弄出事来,性命不保”。说明女尼知晓明律。而赫大卿之妻陆氏则自己四处探听取证,终于知悉庵中隐情,自率亲族童仆二十多人,拿了锄头、铁锹、斧头到庵中掘尸。因赫大卿被剃发扮成了尼姑,发掘者一看是一尼姑,慌了起来,还想再掘,其中一老年亲戚道:“不可,不可!律上说:‘开棺见尸者斩。’况发掘坟墓,也该是个斩罪。目今我们已先犯着了,倘再掘起一个尼姑,到去顶两个斩罪不成?不如快去告官,拘昨日说的小尼来问,方才扯个两平。若被尼姑先告,到是老大利害。”结果陆氏立马去县里告官,终得真相大白。《大明律》“刑律一”之“贼盗”条“发眆条例”款规定:“发常人眆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眆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大明律》“刑律八”之“犯奸”条“居丧及僧道犯奸条例”款规定:“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从小说描写看,不论是僧尼还是平民百姓对《大明律》都有一定的了解。

《二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五卷《徐茶酒乘闹劫新人,郑蕊珠鸣冤完旧案》,就从一个视角体现了一般百姓对明代法律的了解程度。小说描写的是新婚夜新娘郑蕊珠被一徐姓歹人拐骗而不得不跟从歹人的事。当她将实情告知邻居时,邻居让去告官,郑蕊珠道:“只怕我跟人来了,也要问罪。”邻妈道:“你是妇人家,被人迫诱,有何可罪?我如今替你把此情先对赵家说了,赵家必定告状。再与你写一张首状,当官递去。你只要实说,包你一些罪也没有,且得还乡见父母了。”事后果如邻妈所言,得报冤仇。可见,这邻妈并不是一个“法盲”,对官司及诉讼程序之事还颇为了解。

在封建社会,官官相护、吏治腐败、贿赂横行,使冤案无处不有。而百姓法律意识中,遇到冤案,通常:一是异地越诉(如,同一州府管辖下上告更高官府)、异地告官(涉及两个发案地的);二是原地等新任官吏到任再提冤诉;三是普遍采取等御史、巡按察院等巡察冤案时再伸告。“三言二拍”中有大量类似案例和情节的描绘。

《二刻拍案惊奇》第四卷《青楼市探人踪,红花场假鬼闹》讲了明代云南两秀才因父到四川新都县讨债被杀冤屈无处伸,怕在新都当地告状反被他害,而到成都投告四川巡按石察院终得昭雪的故事。“两人背地里痛哭了一场。思量要在彼发觉,恐怕反遭网罗;亦且乡宦势头,小可衙门奈何不得他。含酸忍苦,原还到成都来。”

《醒世恒言》卷二十《张廷秀逃生救父》,讲的是明万历年间江西南昌府进贤县遇荒年,张权之子张廷秀到富户王员外家做木匠被王员外招婿,而引起王家大女婿赵昂陷害而入狱。狱中有一侠义之人叫种义的指点张廷秀道,“棒疮目下虽凶,料必不至伤身。其余监中一应使用,有我在此,量他决不敢来要你银子。等待新按院按临,那时去申冤,必然有个生路”。后果然新按院巡到,种义又指点,“目下新按院将到镇江,小官人可央人写张状子去告。只说赵昂将银买嘱捕人强盗,故此扳害”。后果然伸冤。

《醒世恒言》卷二十七《李玉英狱中讼冤》,描写了明代正德年间北京顺天府旗手卫李姓武将战死后,三女一男受后母陷害之事。长女李玉英被诬奸淫罪下到大狱,被狱卒调戏。李玉英痛苦呼救引来监中人围观,有抱不平的,叫过那禁子说道:“你强奸犯妇,也有老大的罪名。今后依旧照顾他,万事干休。倘有些儿差错,我众人连名出首,但凭你去计较。”后李玉英在狱中知道“每岁夏间,在朝廷例有宽恤之典,差太监审录各衙门未经发落之事。凡事枉人冤,许诸人陈奏”。等到六月,李玉英上书朝廷,终得昭雪。

品析:

《大明律》卷第二十五“刑律八”之“犯奸”条“奸部民妻女”规定:“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此案中,狱中犯人均知,“你强奸犯妇,也有老大的罪名”,可谓对法律之了然。

二、对合同文本告官状词的了解

在“三言二拍”中,有大量民间私下往来的婚约、田契、合约的具体文字。虽然是小说文体,但也能大致体现明代社会民间的往来契约观念与基本格式。如《拍案惊奇》卷十《钱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就有一则完整的婚约。

立婚约金声,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岁,自幼未曾许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县儒生韩子文礼聘为妻,实出两愿。自受聘之后,更无他说。张、李二公,与闻斯言。嘉靖元年月日。立婚约金声。同议友人张安国、李文才。

而且金、张、李三人都用了花押,把婚约交给韩子文收藏以为日后凭证。《拍案惊奇》卷一《转运汉巧遇洞庭红,波斯胡指破鼍龙壳》讲的是明成化年间的故事。文中就录有一则买卖合同文字:

立合同议单张乘运等。今有苏州客人文实,海外带来大龟壳一个,投至波斯玛宝哈店,愿出银五万两买成。议定立契之后,一家交货,一家交银,各无翻悔。有翻悔者罚契上加一,合同为照。

小说写道:“一样两纸。后边写了年月日,下写张乘运为头,一连把在坐客人十来个写去。褚中颖因自己执笔,写了落末。年月前边空行中间,将两纸凑着,写了骑缝一行,两边各半,乃是‘合同契约’四字。下写‘客人文实,主人玛宝哈’各押了花押。”这可视为明朝海外贸易的一个真切的写照,对研究中国与阿拉伯世界海外贸易及商贸契约方式、格式,有相当的史料价值。

《拍案惊奇》卷三十三《张员外义抚螟蛉子,包龙图智赚合同文》,讲的是宋代包公智断兄弟之间家产疑案的故事。小说中有一完整合同文本。虽说是宋代故事背景,但是明代人写的小说,也可以认为合同文本显然应是参照明代民间惯例而为。

东京西关义定坊住人刘天祥、弟刘天瑞、幼侄安住,只为六料不收,奉上司文书,分房减口,各处趁热。弟天瑞妻带子,他乡趁熟。一应家私房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收一纸为照。年月日。立文书人刘天祥。亲弟刘天瑞。见人李社长。

由上述个例推测,明代随着商业发达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家庭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分家另立而带来的家产、田产等分割,以及婚约、买卖契约等现象大量增加,民间以立合同文书作为凭证的意识也比较普遍。其中,不论婚约、买卖契约都有见证人同时署议,成为一种惯例。

而涉及诉讼自有关于诉状文书的相关规定。洪武元年颁行的《大明令》“刑令”之“诉讼”款规定:“凡诉讼皆须自下而上,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抵罪,及坐越诉者,以‘不应’论。拘该官司。如应受理而不为受理者,许赴上司陈告。”“刑令”之“诉讼文簿”款规定既涉及原告也涉及官吏文书留档,都要求有文书之类的凭证,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诬告和越诉(不受理和有冤屈除外)。因此,首告者必须要呈交状词。一时没有状词而口告者,也要补状词。

在“三言二拍”中,描写或保存了大量告官的状词和县、州等各级官府的判词,为我们了解明代司法文书状况提供了一个别样的稽考视野。

上文提及的《二刻拍案惊奇》卷之四《青楼市探人踪,红花场假鬼闹》,小说文中就附有一完整状词拟文:

告状生员张珍、张琼,为冤杀五命事。有父贡生张寅,前往新都恶宦杨某家取债,一去无踪。珍等亲投彼处寻访,探得当被恶宦谋财取命,并仆四人同时杀死。道路惊传,人人可证。尸骨无踪。滔天大变,万古奇冤,亲剿告。告状生员张珍,系云南人。

这张刑事诉状比本著所评的《包公案》《蓝公案》等公案小说,更言简意赅,寥寥数语,但却交代得非常清晰,既涉及事实,又有证据,还说了问题,即“尸骨无踪”。最后,也没有僭越身份,提刑拘要求,显得颇为专业。

《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十八卷《两错认莫大姐私奔,再成交杨二郎正本》的一个重要转机就是邻里外出经商发现了因私奔却被拐卖的莫大姐,遂到官府写状首告。小说中也完整地记录了一则由他人举报的状词:

首状人幸逢,系张家湾民,为举首略卖事。本湾徐德,失妻莫氏,告官未获。今逢目见本妇,身在临清乐户魏鸨家倚门卖奸。本妇称系市棍郁盛略卖在彼是的。贩良为娼,理合举首。所首是实。

此状词算是出首举报性质。既交代了缘由与亲眼目睹的事实,有被举报者,有涉案主角,还有地点情态,更有案情性质,即“贩良为娼”,因为是违法之事,所以理合举首。还特别强调了举报属实。《大明律》的“问刑条例”中有“买良为娼条例”,规定“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可见此举报人发现违法案情,勇于举报的做法,说明其有责任担当更有法律文化意识。

《警世通言》第十一卷《苏知县罗衫再合》讲的是明永乐年间苏云进士及第授浙江金华府兰溪县令,与夫人郑氏乘船赴任途中被强盗所害的曲折故事。文中郑氏流落到庵中为尼,化缘到一大户家中,在告知真情后请该家主人撰写状子送巡察御史得以昭雪。状子写道:

告状妇郑氏,年四十二岁,系直隶涿州籍贯。夫苏云,由进士选授浙江兰溪县尹。于某年相随赴任,路经仪真,因船漏过载。岂期船户积盗徐能,纠伙多人,中途劫夫财,谋夫命,又欲奸骗氏身。氏幸逃出庵中潜躲,迄今一十九年,沉冤无雪。徐盗见在五坝街住。恳乞天台捕获正法,生死谢恩,激切上告。

此状交代清楚了事由案情,也点明了事件经过和主犯所在。更说了案件已经经历了十九年,所以激切上告。

对照上述各状,可以发现有一个大致相近的模式,即首先交代告状人身份、地址、事由。再扼要交代清楚案情经过和事实,最后简述告状目的或要求。但具体的文字表述及规范格式并没有强求一致,只是依据写状人的理解和掌握。从这个意义来说,在明代,官府虽对告状程式和文书有一定要求,但在对待状词、状纸格式上没有一定之规,只要把大致缘由写清即可。

三、对争讼成本的担忧是畏讼、息讼的根源

历朝历代不论平民富家都知道,只要打官司没有不耗财伤神且毁伤名誉的。这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畏讼”“厌讼”“息讼”的重要内因。而在平民百姓心目中,每逢与有权势的大户起官司纠纷,还多了一些担心,就是大户人家上下打点官府,自己势单力薄终究吃亏。在“三言二拍”中,类似的心态描写不胜枚举。

如,《二刻拍案惊奇》第十卷《赵五虎合计挑家衅,莫大郎立地散神奸》,就描写了当事人朱三夫妻在五个泼皮唆讼家产时的心态,“自古道:‘贫莫与富斗。’吃官司全得财来使费,我们怎么敌得他过?弄得后边不伶不俐,反为不美。况且我每这样人家,一日不做一日没得吃的。那里来的人力,那里来的功夫去吃官司?”在故事的引子中,凌初还录了一首宋人作的诗云:“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可见民间对诉讼成本的担忧与看法由来已久。其实,中外均有类似的民谚与民谣。只不过是中国封建社会更为突出而已。自古以来诉讼环境就始终比较恶劣,因而也影响了古代司法文明与法律文化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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